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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9年度食品农产品认证监管工作的通知 |
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法[2009]8号)有关规定,根据全国质检工作会议和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议关于重心下移、切实强化基层行政监管的精神,现将2009年食品农产品认证有效性监督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情况 食品安全问题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各相关部门共同采取措施,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国家认监委自2001年成立以来,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食品和农产品认证认可体系,在各相关部委的支持下,已基本建立了覆盖“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的食品农产品认证认可体系,逐步形成了“统一管理、共同实施”的工作格局。目前,食品农产品认证累计发证达到74562张,有效证书数达到57077张。食品农产品认证,已逐步成为相关食品生产企业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完善产品质量安全自控能力的重要手段。 为加强食品农产品认证有效性的监管,认监委加强了对食品农产品认证有效性的监管力度,已连续5年组织质检系统,对认证机构、获证企业、获证产品、认证标识等方面开展了专项监督检查。2008年获证主要食品农产品监督抽查显示,抽查的获证食品农产品合格率为90%以上,我委也已将监督抽查情况向各局下发了《关于认证食品农产品专项监督抽查的情况通报》(认办注[2009]1号)。食品农产品认证工作对于推动我国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标准化生产,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切实保障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工作原则和目标 围绕深入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认真履行《食品安全法》、《认证认可条例》的法定职责,通过对食品农产品认证有效性的监督检查,促进食品农产品认证有效性和相关企业诚信意识的提高。 同时,通过监督检查活动,不断完善食品农产品认证监督体系,创新认证监管模式,推进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执法监督工作新机制的建立,逐步实现“区域实施、齐抓共管”的新局面。 三、检查范围和内容 检查范围为在本辖区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以及获得食品农产品认证的企业、产品和相关认证标志使用情况。要重点检查有机产品、绿色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无公害农产品等认证,尤其是乳制品生产企业的相关认证。重点查处获证企业、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标准要求,买证、卖证,超期、超范围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认证机构未依法有效实施跟踪调查、违规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获证企业、产品信息可登陆国家认监委网站“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查询(各局系统登陆用户名和密码已传真至认证监管部门)。 食品农产品认证监督检查可结合本局2009年相关工作开展,自主确定监督检查的认证品种和形式。为全面了解情况,需保证一定的检查比例。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局要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法[2009]8号)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尤其要充分认识到,食品安全问题事关国计民生,《食品安全法》通过依法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包括监管部门在内的食品琏中各部门的职责,对于有效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生命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到肩负职能与责任,将食品农产品认证有效性监督检查纳入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组织开展工作,不断提高认证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二)严格查处,力求实效。请各局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各自分工,根据各类认证风险程度、社会影响程度和本辖区实际情况实施分类监管,对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获证企业、产品,要主动、及时的组织查处,并加强监管和巡查。 各局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和本辖区认证监管重点,根据认证机构提前通报的认证评审计划,自行决定是否委派员进驻企业评审和检查现场,跟踪认证机构的评审和检查过程;对在“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没有记录或与记录不符的认证证书,应予以重点关注,查实持证企业、发证机构是否存在买证、卖证,超期、超范围使用认证证书等行为;对认证机构依法报告获证企业、产品存在质量安全情况的,要依据《食品安全法》等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在调查食品安全事故中,除了依法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 各省局统一汇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要求相关认证机构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纠正措施、提交纠正措施证实文件及对问题的说明,确为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格按照质检总局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依法处理,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做好检查记录和归档工作。同时,要依法加强对相关机构分包国外食品农产品认证活动和进口有机产品的监管,切实维护中国相关生产企业的利益。 (三)加强协调、积极宣传。各局要充分认识到食品农产品认证涉及部门多、社会敏感性强、法规责任重的特性,积极做好与各相关方面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取得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国家认监委汇报,取得一致。同时,要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法[2009]8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相关政策支持,正确引导舆论导向,扩大食品农产品认证社会影响力,增强获证企业、获证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引导食品农产品的科学消费。 (四)及时总结,不断提高。各局要及时分析、总结认证监督检查中的问题和经验,不断探索监管新手段、新方式,提高监管质量和水平。国家认监委将在2009年6月组织食品农产品认证监督检查培训,对检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随时给予解答帮助。同时,国家认监委将对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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