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锅炉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级别 制 造 锅 炉 范 围
A 不限
B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2.5MPa的蒸汽锅炉(表压,下同)
C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0.8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及等于1t/h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的热水锅炉
D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0.1MPa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小于及等于2.8MW的热水锅炉
注:1. 额定出水温大于及等于120℃的热水锅炉,按照额定出水压力分属于C级及其以上各级。
2. 持有高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生产低级别的锅炉产品。
3. 持有C级及其以上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对于只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制造企业,应申请有机热载体锅炉单项制造资格,不需要定级别。
4. 对于产品种类较单一的制造企业,可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部件、材质、品种等。
5. 持证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与相应级别锅炉配套的分汽缸、分水缸。
二、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级别 制造压力容器范围 代表产品
A 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A1);第三类低、中压容器(A2);球形储罐现场组焊或球壳板制造(A3);非金属压力容器(A4);医用氧舱(A5) A1应注明单层、锻焊、多层包扎、绕带、热套、绕板、无缝、锻造、管制等结构形式
B 无缝气瓶(B1);焊接气瓶(B2);特种气瓶(B3) B2注明含(限)溶解乙炔气瓶或液化石油气瓶。B3注明机动车用、缠绕、非重复充装、真空绝热低温气瓶等
C 铁路罐车(C1);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C2);罐式集装箱(C3)
D 第一类压力容器(D1);第二类低、中压容器(D2)
注:1. 一、二、三类压力容器的划分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确定;
2. 超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00MPa的压力容器;
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0MPa且小于100MPa的压力容器;
中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6MPa且小于10MPa的压力容器;
低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且小于1.6MPa的压力容器。
3. 按分析设计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其制造企业应持有A或C级许可证。
4. 球壳板制造项目含直径大于及等于1800mm的各类型封头。
5. 对于产品种类单一的制造企业,应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制产品或制造方法、材质、种类、用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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